
根據經濟部公告的商標審查基準,判斷有無混淆誤認之虞之參考因素共有以下8種,本文及後文將逐一說明:
- 商標識別性之強弱
- 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
- 商品/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
- 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
- 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
- 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
- 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
- 其他混淆誤認之因素
- 關於「商標識別性之強弱」
原則上來說,識別性愈強,愈容易遭混淆誤認。這是因為識別性越強的商標,予商品/服務之相關消費者的印象越深,他人稍有攀附,即可能引起購買人產生誤認;反過來說,商標若為聯合式或組合性商標,且其中一部分在類似的商品/服務中是多數不同人已使用做為商標之一部分而註冊在案者,該部分即為弱勢部分,引起購買人誤認的可能性相對較低,例如美容相關商品中使用「佳人」或「元氣」等文字,或餐飲服務上使用「皇家」、「garden」等文字,皆是常見的商標組成部份,相對比較不會因此而造成混淆誤認。
- 關於「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」
要判斷商標是否近似,應先定義何謂「近似」。根據審查基準,「近似」指的是「二商標予人之整體印象有其相近之處」,且「若其標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/服務上時,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,於購買時施以普通之注意,可能會有所混淆而誤認二商品/服務來自同一來源或誤認不同來源之間有所關聯」。
由於商標係供消費者區辨商品/服務來源之用,所以應由「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消費者」此一虛擬角色做為衡量。需注意的是,所謂「施以普通之注意」並不是一個穩定的標準,而是隨著商品性質不同,會受到影響。例如消費者對普通日常消費品的注意程度通常較低,對於專業性或高價商品/服務(例如藥品、汽車、保險服務、不動產服務)則會有較高的注意力。
在判斷商標近似時,應該以商標圖樣整體為觀察,這是因為商標呈現在商品/服務之消費者眼前的是整體圖樣,而非割裂為各部分後分別呈現。雖然在商標的觀察中有所謂的「主要部分」觀察,也就是消費者關注或者事後留在其印象中較為顯著的部分,但主要部分觀察與整體觀察並非兩相對立的概念,由於主要部分最終仍是影響商標給予商品/服務之消費者的整體印象,所以判斷商標近似,自應以整體觀察為依歸。
除前所述,「異時異地」、「隔離觀察」也是判斷商標近似時的重要原則,這是要提醒審查人員,應設想一般實際購買行為態樣,也就是想像一般消費者是憑著對商標未必清晰完整的印象,在不同的時間或地點重覆選購。換言之,細微部分的差異,在消費者的印象中難以發揮區辨的功能,在判斷時的參酌比重就會比較低。
另外,判斷商標是否近似,僅能以商標客觀呈現的圖樣為依據,並不包括主觀因素的考量。由於商標的創意或設計理念,並非消費者可由商標的外觀形式所能知悉,所以自不應納入考量。
外觀、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的相近,雖可能導致商標整體印象的近似,但卻非絕對必然,例如「第一」與「帝衣」雖讀音相近,但外觀及觀念皆有相當差異,二者應視為近似程度低之商標。簡而言之,二商標外觀、觀念或讀音其中之一近似,並不代表二者即為當然近似,無論如何,不同商標是否達到可能引起商品/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誤認的程度,始終都是判斷近似的依歸。